民主在社團工作中的表現形式

     2010年中國民間記者周曙光的民主定義是:「民主就是獨立的個體和獨立的組織在文明社會中使用除暴力外的透明手段爭取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逐漸完善的遊戲規則。」
       民主政治的表現形式
     在一個社團中,社團領導層由社團的每一個成員投票選出,由領導層集體負責,其行為的最大準則是表達大多數會員的意見。所以,社團領導層要有一定的政綱,並要按政綱行事。在一些重大的事務上,不僅由領導層表決,甚至需要舉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因為在這些重大的事務上,會員並沒有授權領導層代表他們的意志。正因為如此,立法會議員、國會議員在一些重大的政策或法律修改時會徵尋選民的意見作為自己支持或反對的依據;即使明知道議案無法完全保障自己的選民的意願,議員也會儘最大的能力去為選民爭取最大的利益在某些國家或地區,國家或地區政府經常就一些公共事務舉行全民公投。

    綜上所述,當一個社團需要提交一個政策類的建議或提案之前,必須完成一個法定的步驟:
1      由少數人發起話題,並提交領導層(理事會)
2      由理事會就話題表決該社團是否參與。若通過,則由理事會向會員徵求意見及方案,力求保證議案能代表大多數會員的利益。
3      若會員的意見較為集中,較易形成共識,則可以由理事會就綜合後的建議表決;否則,應當舉行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表決是否參與該話題、參與時的議案內容。
4      只有形成共識,並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後,領導層(理事會)才獲得授權將有關提案提交相關部門或公諸於世。

          那麼,極權形式下的社團是如何完成一個既定的法律和程序?大約如此:
1      領導層並非合法選舉出來。經常見到一些社團,先有領導層,後有會員。
2      領導層以為自己全權代表會員的所有意見。表現在具體事務上,總是以時間緊迫、事情緊急、領導人是最有權力等理由倉卒決定一些事務,如政府的政策諮詢等。政府害怕政策通不過諮詢,(當然是不得人心),一般會採用遮遮掩掩、偷偷摸摸的方法搞假諮詢,掩蓋不住時,就以時間緊迫為由搞突擊諮詢。在法案要提交給立法部門前數天,突然邀請各大社團領袖聚會(最多事先告知話題,但決不會提供內容),會議中突然抛出草案,在各社團領袖還沒有弄清楚什麼回事時,政府代表就會以社團領袖已經全權代表社團成員為由要求在座的領袖表決支持。此時,社團領袖被捧得飄飄然,不知所已,以為自己當上社團領袖真的是上帝的旨意,大多數人最後會當場支持相關草案,不管草案對本社團會員的傷害有多深。
3      極少數社團領導成員以為自己可以代表社團,一小撮人草擬一份法案建議書,提交給政府或極權人士;待政府或極權人士接受了該草案後,這一小撮人就自稱可以全權代表該社團。然後再將草案提交該社團的領導層及會員大會通過。採用以迫宮的形式強迫領導層(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他們的不合理的建議。反對者將開除會籍等等。

   當極權的行為出現的時候,即使這一小撮人口口聲聲自稱自己是民主鬥士、民主人士;此時此刻,行為的事實已經證明他們是極權份子。只要有極權的土壤出現,他們的極權行為可能會比現在的極權者有過而不及。
      所以,2010年的政制發展立法的閙劇,民主黨少數人騎劫了民主黨全體會員的意志,違反了民主的程序,也代表著香港民主黨不再是民主,為民主黨敲響了喪鐘。香港多數民眾看不到這程序上的不合法,也代表著香港民主道路的喪鐘敲響了。
   因為,人們看到了隔壁太多不民主的行為,聽到太多家裡人為隔壁不民主的行為的辯解,心 對不民主的行為 有著越來越大的容忍度,不知不覺之中走向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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