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廉政公署制度,有什麼漏洞?


香港澳門的廉政公署制度延續與港英政府,使用的是英國統治者當年在香港做的模式,就是廉政公署是一個獨立的部門,這一個部門由總督直接管理,所有的案件由廉政公署專員向總督負責,那麼這個前提條件怎麼運作呢?就是總督必須是一個廉潔的人,是反貪污且自己不貪污的。否則的話呢,這個案件就不能立案,也就無法跟進。
那麼怎麼保證總督不貪污呢,正好是在總督統治香港搞廉政公署的時候,英國也在搞廉政,所以那個時代的大潮流就是廉潔。正是這個原因,如果一個英國總督在香港貪污了,香港人可以到英國去告他,英國政府抓他,因為他是英國人。同樣的,澳門的總督如果貪污了,澳門人可以到葡萄牙去告他的,葡萄牙的法律事情一樣可以管制這個澳門葡萄牙總督的。
現在港人治港,由香港人自己管理香港,那麼香港的總督,現任的總督是沒有人管的。他下臺之後,下一任總督會不會去抓他呢?要打個問號,因為貪污的證據可能已經被消除掉了。官官相衛,誰會去抓上一屆的東西呢?除非真的是很有問題,歷史上是沒有多少人去抓上一屆的總統的。
如果你到大陸去告港澳的特首,可是那大陸政府是不會理你的,為什麼呢?原因這些人不是中國大陸人,他沒有中國大陸身份證,根據一國兩制的標準,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規矩,這些人如果有罪,衹能在香港和澳門受審判。內地的檢察院是不會理會這些事情的。
於是港澳特首就變成了沒王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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