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定義的危險


香港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
( ) ( )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
( ) ( )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香港政府把所有入境人仕列為香港的非永久居民,包括新移民、輸入勞工、外傭、來港工作或讀書的外地人士等
根據香港法律,非永久居民享有等同於永久居民的部份社會福利,如公營醫療[i]。公營醫療僅區分香港居民(包含永久及非永久居民)和非香港居民。
因為法律的錯失,導致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能保障好自己的社會福利。更可怕的是,香港政府採用的居民定義廣義上為任何在港工作生活的人提供了工作時期的保障;任何人祇要收入等條件達到香港入境處的要求,就可以學習工作滿7年後獲得永久性居民的資格;但因為香港樓價高昂,退休人仕單靠積蓄很難長期在香港生活,若是移居外地(中國內地),那麼,其自動喪失香港的福利;即使不喪失福利,也會因為社會福利的不斷分薄,所剩無幾。同理,香港的兒童不僅要同本土兒童競爭,還要同全世界任何一個有機會來香港學習的人競爭學額和工作機會。世界這麼大,香港這麼小;以有限的資源去填無限深的潭,基本上尸骨無存。
難怪公民黨的大律師要求修改基本法中的居民定義,或許有人希望借菲傭申請居留權一案警醒香港居民,爭取儘快啟動基本法的修定。
香港,祇剩下修改基本法一途了。早改,問題小點;遲改,問題會很大。
人民理解嗎?



[i] 立法會CB(2)729/10-11(09)號文件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hs/papers/hs0110cb2-729-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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