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律師有本事撈人說起
2010年1月9日,今日報道某一名大陸律師很有本事,擅長從嚴密的大陸法制體系中撈人,從而避免了牢獄之灾。結果,他本人昨天被關進了牢獄,判了2年半。
一名律師擅長撈人,不見得是褒義詞、也不見是貶義詞。重要的是看他怎麼撈?合法、非法?
1、 該律師合法地、依法成功撈人,那證明了他沒有循私枉法。只有有人不依法辦事,那麼,該律師通過法律手段、依法把事主撈出來;當中可能要與權勢鬥智鬥勇,甚至要出動多方勢力。但最終目的是為了一個公平的機會和待遇:依法辦案。但間接證明了有人循私枉法。誰?那些抓人的、拘留人的、監禁人的。因為權勢在他們的手中,他們就可以任意歪曲法律、賤踏人權,欺負的是別人的手裡沒有權勢,或者更簡單的話就是對方沒料嘛。他們敢對老 美、 狗 日 的這麼幹嗎?
2、 該律師非法成功撈人,證明了他循私枉法。既然他可以使用他的門路,出動多方勢力非法成功撈人,那麼他就是貪官一族的好朋友。他怎麼可能會被抓呢?何況,一個律師能夠動用多方勢力,非法撈人的話,那麼,非法撈人能成功,那麼,法律幹什麼的?公 檢 法幹什麼的?是否有人參與?
3、 該律師若是以法律漏洞撈人。那麼,專政的法律到底是幹什麼的?是專誰的政?據說數仟名法律專家歷經60年寫出來的法律是屁話嗎?是紙老虎嗎?那數仟名專家搞出的東西居然被一個小家伙一眼看穿其中的漏洞,不如讓那小家伙一人寫法律好了,別浪費那麼多錢請數仟廢物了。
因此,為了人間公義,建議紅孩子把該律師經手的案件全部重審。若屬第1條目的,把不依法辦事的人依法處理;若屬第2條目的,應依法逮捕逃出法律制裁的罪人,依法處理當中的人物;若屬第3條目的,反正那家伙也進了牢獄了,說明他也學藝未精。我看不用太麻煩了,直接廢了那群廢物。然後重新再專 政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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