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某醫生被襲擊事件說起 2 法律的合法合理合情應用

1個月多了,還沒有任何的官方消息。

事件的發展很令人遐想。

首先,沒有社團再出現跟進此事件,彷彿這世上沒有發生過什麼事。

其次,用人單位──衛生局。

衛生局在事件發生後數天,慰問了該名受傷員工。再對事件進行調查。因應什麼事件?什麼投訴?有人投訴嗎?投訴什麼?不詳。

數日前,衛生局官方發表了聲明。內容如下:

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10-01/28/content_420716.htm

事件完成內部調查證實無違規 衛局追究襲醫生男子責任

【澳門日報消息】就本月上旬發生的恭姓歌星涉毆打山頂醫院急診部醫生,衛生局已完成事件內部調查,證實該醫生並無違規,亦不存在所謂非禮。衛生局將對是次襲擊醫生的個案,透過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衛生局昨晚發出新聞稿,就仁伯爵綜合醫院急診部一名醫生在執行醫療職務期間遇襲受傷。衛生局近日已完成對該事件的內部調查,證實該醫生在醫療診治及檢查時按照醫療程序進行。另外,就襲擊醫生個案,衛生局已透過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事發於本月二日,一名年約廿三歲的土生女學生凌晨二時在某娛樂場內肚痛不適,自行到山頂醫院急診室求醫。其間,恭某懷疑女性朋友在急診室作常規性檢查時被非禮,一時火遮眼,揮拳襲擊主診男醫生,導致眼框骨折及腦震盪,傷重臥床,出現頭痛、嘔吐及腹瀉,需接受長時間治療。澳門公立醫院醫生協會與澳門衛生局醫生協會就事件舉行記者會,強烈譴責施襲者作為公衆人物,行為對社會及青少年產生負面影響,定必協助追究法律責任,保護醫護尊嚴。

根據澳門衛生司章程,澳門衛生司(現澳門衛生局)是一個具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主權的公共機構。澳門衛生局在回歸之後設立了醫療糾紛的諮詢委員會,為市民提供了一個醫療事故的投訴和鑑定機構。

但衛生局始終沒有仲裁職能,更沒有對於非禮的鑑定功能。

對於1個多月前的那單案件,其實處理方法很簡單。關鍵是處理的目的和方式。若是社團真心幫他,自然會為他尋找合適的方法;若是官方想公正行事,自然有更好的處理方法。

正因為衛生局沒有刑事或仲裁的功能,衛生局作為一個行政單位,一個獨立法人,具備了能力包括對局內所有員工的投訴和被投訴負責和調查的職責,其職責僅限於紀律、服務態度和服務質素。對於性侵犯(非禮)或醫療事故並沒有處分或調查的職能,但有了解情況的責任。

因此,衛生當局收到個人的投訴,只要涉及性侵犯(非禮),理應移交司法局;同時建議投訴人向司法當局投訴。接收到員工違法的投訴,理應移交廉政公署;建議投訴人到廉署投訴。涉及醫療事故的問題,建議投訴人尋找醫療事故申訴中心的協助。總之,這些不能歸類於其職能範疇的事宜,衛生局理應第一時間轉介,並做好備案。但千萬不能接手,否則此山芋非常燙手。

此次,衛生局較好的處理方法:一分為二。對非禮的投訴直接轉介司警處理,該案件患者是苦主、原訴。對於醫生被襲一案,同樣直接移交司警,因為此案醫生是苦主、原訴。不能因為醫生被投訴就可以被人襲擊,否則有鼓勵行私刑之嫌?

案件當中,因為證據不足,變成醫生被襲、尋找疑凶案。原因是在場人仕指證醫生同人互相推撞,然後跌倒在地;人們沒有看到醫生被人打。但無論如何,司警必須查證。在場人仕皆有可能是襲擊者!因為一拳擊爆眼眶,不是推撞可以解釋的。在口供相似的前提下,極大的可能是在場人仕共同施行的罪案!不是一個人單獨行為,而是集體行凶案!

2010年2月17日,參照澳門司法局提供的法律文件

何謂準公罪?“準公罪”是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的罪行。所謂“告訴”,是指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告知有關犯罪事實,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典》中,部分罪行屬於準公罪,如普通傷人、恐嚇、盜竊、詐騙等。其中,如某些罪行符合特定條件時,準公罪便會轉為公罪,如“盜竊罪”中,盜竊之財物價值超過三萬元,便會轉成公罪。很多時候,刑事警察機關(如本局)就算知道有關案情,但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不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便不能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而犯罪行為人亦不會受到任何刑罰。 (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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