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雙層社保制度建議書--公務員社保問題

這份建議書的前提是於2010年3月12日晚上,我收到社團領袖來電話,要求我做一份關於澳門社保制度及公務員是否需要供款的理據的研究。當夜我基於澳門社會保障和退休養老法規和歷史發展進程做了一次剖析,得出以下的結論,並呈交相關領導參考。




        根據記錄,1988年政府推出公積金制度44/88/M,並於1988年7月4日作出修改58/88/M。
        之後,政府於1989年推出實位公務員退休保障制度87/89/M,同時為私立機構推出社保基金84/89/M。設立之初,政府根本沒有考慮過讓公務員加入社保基金。在當時的政府的思維裡,公務員退休金制度和社保基金是並行的法案,分別為公務員和私人從業員作出保障,不可能有重疊的現象。政府並在1996年25/96/M和1998年7/98/M正式將散位合同、編制外合同等不能納入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員工納入社保。編制外合同員工只能在社保和退休金制度二者中選一,不可同時擁有。基於以上制度,再度確認當時政府的理念。
        1999年,政府在公積金制度44/88/M和58/88/M的基礎上,推出私人企業的私人退休基金之新法律制度6/99/M法令,首次在社保基金制度的基礎上為澳門私人從業員提供另一種退休保障。政府於2001年對該法令作出修改。由此看出,政府從1999年開始已將社會保障基金制度和私人退休公積金制度重疊。此時,政府已經考慮將把社保基金成為獨立於退休金/公積金制度之外的一層保障。
        基於這種思維,政府於2006年推出8/2006法案(公務員退休公積金制度),並首次將部分公務員納入社保和退休公積金重疊的保障制度下,導致原先並存不重疊的法案變成互相包容的法案,從而為政府的雙層社保法案提供出路。但當時政府不願意花費精力進一步理清退休金制度與社保基金制度之間的關係,僅以兩者並行、將來修改公職法律時修改為由推脫。


從那以後,引出公務員福利和退休制度的多個問題。
1、     當時,人們以為退休公積金若投資失敗時如何保障員工,所以,准予該員工加入社保。事實上,私營企業的員工已於1999年開始享有此雙層保障。
2、     若公積金有很大的失敗機會,政府不應該將之推向員工;畢竟此舉導致同工不同酬現象。其次,若公積金制度沒有問題,那麼就對退休金制度的員工有問題。
3、     人們認為政府的福利是最大的保障,一旦澳門地區出現經濟衰退,政府開支入不敷出時,就會面對緊縮開支的現象。公務員的工資和退休公務員的收入將會是被開刀的首選。君不見希臘、葡萄牙、愛爾蘭和西班牙等國陷入財困,不斷削減公務員和退休公務員的工資和福利。愛爾蘭減30%薪酬;希臘初步減30%薪酬,涷結退休金。此時,持有退休公積金的退休公務員卻會高枕無憂了,但持退休養老金的公務員死翹翹了。

       以2位260點的公務員為例,他們各自選擇不同的退休金制度,每月所得的福利不同。A選退休金,B選公積金。
問題1、  同工不同酬。雇主每月給予A的薪金和福利為=薪金260點+退休金撫恤金供款260點*20%=312點。雇主每月給予B的薪金和福利為=薪金260點+退休公積金撫恤金供款260點*20%+社保基金供款30元=312點+30元。這30元即是同工不同酬的明確表現。
問題2、  退休福利不同。假設36年後退休時他們的薪金點數為260點,他們取得的退休福利明顯不同。A每月取得260點的薪酬,以當時的政府薪金為準。若經濟好,每點基數較高,則算好;若經濟衰退,如現在的希臘涷結退休金(見附頁),那麼祇好喝西北風。B呢?退休時取得整筆的公積金,加上每月的社保基金(1700元)。若經濟好,社保基金調高,無形中每月多了數仟元;若經濟差,政府涷結了社保基金,他也不怕,因為有整筆的公積金。

        立法的精神在於公平,每次修改法律都是向更好的方向發展。此次政府修改社保制度,準備建立雙層社保制度,理應對公務員的退休制度作一次完善,理順公務員因選擇不同的退休制度而出現的同工不同酬、保障不完善的現象。
        故本人呼吁行政當局將所有市民,包括所有的公務員納入社保基金制度中,體現同工同酬,實現真正的雙層退休保障。

留言

此網誌的熱門文章

泉健豪庭 評估

合富188 Richlink 188 Noble Court

君悅灣 the Residencia 觀感